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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鹏回家,司法进步还在路上

编辑:云南飞舞律师事务所  时间:2011/06/28  字号:
摘要:何鹏回家,司法进步还在路上
      2010年1月16日,凌晨零时,便衣警察开车送何鹏回家;凌晨4时,8年未归,他找不到厕所;中午11时,50桌宴宾,何鹏说“很惭愧”,看见银行卡,他还会头晕。(1月17日《云南信息报》)

  何鹏回家了,他等了8年有余。何鹏的代理人、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维镖认为,按照程序来看,只要过了16日凌晨零时,何鹏就应该被释放出狱,而监狱也正是如此做的,并且“服务周到,开车送来”,陈律师称:“不将犯人多关一分钟,严格按照程序时间执行,这也算是件好事。”何鹏的“准时”出狱,也算是一个不小的进步。希望这“绝无仅有的事情”能成为常态。

  毋庸置疑,何鹏的改判,由无期到8年半,是司法的一大进步。正如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陈维镖所认为的,盗窃金融机构的起点刑就是无期徒刑,如今能够在法定刑期以下进行改判,这是需要勇气的,是司法进程迈进的一大步。法律界更是普遍看好,许霆案是民意促使“司法回归理性”,司法裁判不能机械化运行,不能罔顾法理诠释法律。而云南许霆案的标杆意义,是使我国“遵循先例”的判例法实践成为可能。

  但是是否还存在“遗憾”?有关人士认为,无论许霆案,还是何鹏案,法院原来的审判中始终没有将“受害人的过错”即银行的过错充分考虑进来,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。司法的能动性,涉及到银行也不应例外,否则可能还会出现更多的“许霆”与“何鹏”。惟有从司法进步中看到“不足与遗憾”,并成为司法进步的原动力,才能让司法“不留遗憾”。

  何鹏回家,司法进步还在路上。如果只满足于许霆案、何鹏案的“最终结果”,那么司法进步是有限的。只有通过这些典型案例,来进一步推动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,以及量刑标准的统一或调整,才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,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。

  司法进步不能止步。我们作为一个公民,公民意识与公民责任也要随之增强,尤其,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是最基本的责任与义务,更是建设公民社会的基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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