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| 联系方式 | 加入收藏 | 设为首页 | 手机站

云南飞舞律师事务所

产品目录

联系我们

联系人:陈维镖
电话:0871-4639288
传真:0871-4580688
邮箱:service@whjmsw.com

当前位置:首页 >> 新闻中心 >> 正文

何鹏状告银行 当地法院竟不受理

编辑:云南飞舞律师事务所  时间:2011/06/28  字号:
摘要:何鹏状告银行 当地法院竟不受理
1月16日,坐了8年零6个月牢的何鹏出狱。2月4日,其代理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申诉书,请求改判无罪,同时状告中国农业银行陆良县支行。昨日,陆良县法院驳回了何鹏的起诉。

据何鹏的代理律师云南法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说,昨日下午,他收到了陆良县法院不予受理何鹏状告银行的裁定书,法院以“已判决何鹏盗窃罪,起诉人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”为由裁定不予受理。

“我认为法院的裁定是错误的。”陈律师说,何鹏被判盗窃罪与他起诉银行没有本质的联系,何鹏之所以被判盗窃罪,是由于银行的过错,即银行将钱打在何鹏的账户上,导致何鹏失去人身自由8年零6个月。“向银行提起民事诉讼,这与刑事判决没有关联性。”陈律师表示,虽然当地法院不予受理,但何鹏将上诉至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昨日下午,记者从何鹏父亲那里了解到,他于2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全国人大法工委、中央政法委邮寄出的关于申请对“云南许霆”何鹏一案的事实进行调查复核,正确使用法律,改判何鹏无罪的特快专递,四部门均已收悉。

“我个人的意见,何鹏要求银行告知当年他所使用的金穗储蓄卡上所有信息是合理的,这样的诉求法院可以受理。”曾经为何鹏自由辩护,使其从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8年零6个月的广东今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重明认为,何鹏入狱时并未提出要求银行公开其卡上的所有信息,但他出狱后,向银行提出这样的要求不算过分,银行应该有告知义务。当然,这种告知义务的前提是:银行与客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,是否约定告知义务,告知义务是否受到时间限制。

“何鹏案无疑是一个开创先例的案件:它是由最高法院核准的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刑事申诉案件,是以一个判例(许霆案)作为申诉依据而得到法院再审并减轻改判的刑事申诉案件。现在他出狱后对银行进行的起诉中,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获知信息,作为一个公民,是合理的。”张律师透露,在何鹏案的再审中,他建议何鹏作有罪申诉,承认有罪但认为量刑过重。

去年7月,针对案件的复查,云南省高院最后明确回复:何鹏量刑过重;有罪申诉文书必须由何鹏亲自向法院提供并由何鹏本人亲笔签名,不得由其律师代为签名;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和解决何鹏案件;律师可以发表任何辩护意见,包括无罪辩护的意见。当时,张律师放弃了无罪申诉。

上一条:杨金柱:中国律师的使命 下一条:“云南许霆”起诉银行 要求道歉并赔偿十万
请添加统计